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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谨慎选择仲裁案件代理人——我所律师代理一起仲裁裁决撤销案件引起的启示
 

案例旨要:选择现任仲裁员担任仲裁委案件代理人,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导致裁决被撤销。

案件背景:2014年底,客户深圳市华裕特特殊钢有限公司因生产设备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而向我所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深圳中院的执行依据是一份由黄石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黄石仲字[2014]第006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定由华裕特公司向黄石市华裕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仲裁费用100余万元。

案件难点: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原本案件事实对于客户是有利的,但由于客户的轻视,未参与仲裁程序,于是出现了上述不利的裁决书。

总所周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与法院判决同属于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即生效。即使事后要求法院启动撤销程序,法院也基本不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任何审查。

案件突破口:根据以上情况,我所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仲裁裁决形成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上。最终,我们发现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所聘请的代理人是黄石仲裁委员会的时任仲裁员。而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和《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又被司法部认定为具有可处罚性,属于“代理与(律师)本人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案件结果:经过我所律师的具体力争,黄石中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在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中以“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撤消了黄石仲裁委的上述裁决,客户的生产设备获得了解封,避免了经济损失。

案件启示: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的争议由来已久,一方是众多律师们对该条文效力的巨大质疑,一方是一些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或地方律协以明文禁止律师代理其所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但国家立法机关却迟迟未对该问题进行过明确表态,从而导致了实务中的很大争议。

在此,我们并不想讨论上述规定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我们认为既然存在相关法规、案例以及实务中的禁止性规定,则仲裁参与人在选择其代理人时应当慎重,以避免代理人身份原因可能造成的仲裁裁决程序问题。

 

代理律师简介:吴昊律师     姜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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